(2016)辽1381民初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906号原告(反诉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范定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昕,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韩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奇,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说明理由。反诉原告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理由,其起诉应按撤诉处理。反诉原告自愿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诉按撤诉处理;二、准许反诉原告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反诉原告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小凯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杭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