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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姚欣与姚兴林、张书云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欣,姚兴林,张书云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784号原告姚欣,女,汉族,1970年3月23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姚兴林,男,汉族,1939年8月6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张书云,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姚兴林之妻。原告姚欣诉被告姚兴林、张书云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联系方式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致使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李铭霞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