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方双剑非法入侵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双剑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45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双剑,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人方双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27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双剑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双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方双剑于2016年12月29日上午,至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长瑞村大福机械有限公司宿舍楼,趁无人之际,以踹门的方式非法侵入该宿舍楼B104被害人赵某1住处,拿走室内的iPhone7手机1部、清华时代U盘1个、何某的驾驶证1本、汽车行驶证1本、女式内裤1条。经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手机、U盘合计价值人民币4722.5元。2.被告人方双剑于2016年12月31日凌晨,至泰兴市分界镇七贤村时岱××组××号赵某2家,采用爬围墙、翻窗户的方式非法侵入房间内,长达7小时,同时拿走房间内的居民户口簿1本、汽车钥匙1把。被告人方双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方双剑已与被害人赵某1达成刑事和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方双剑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双剑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双剑与被害人赵某1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方双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表示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人方双剑至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长瑞村大福机械有限公司宿舍楼,趁无人之际,以踹门的方式非法侵入该宿舍楼B104被害人赵某1住处,拿走室内的iPhone7手机1部、清华时代U盘1个、何某的驾驶证1本、汽车行驶证1本、女式内裤1条。经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手机、U盘合计价值人民币4722.5元。2、2016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方双剑至泰兴市分界镇七贤村时岱××组××号赵某2家,采用爬围墙、翻窗户的方式非法侵入房间内,长达7小时,同时拿走房间内的居民户口簿1本、汽车钥匙1把。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方双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方双剑已与被害人赵某1达成刑事和解。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赵某1、赵某2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方双剑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方某、何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赃物照片,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治安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被告人方双剑对自己上述犯罪事实亦作了供述。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双剑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方双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双剑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双剑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方双剑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方双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双剑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惠良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陈祁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婉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