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975号王崇兴与马金保相邻通行纠纷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兴,马金保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975号原告王崇兴,男,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毛家寨村村民。被告马金保,男,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毛家寨村村民。原告王崇兴诉被告马金保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崇兴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崇兴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崇兴负担。审判员 何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思思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