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缪惠瑛、阮永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缪惠瑛,阮永康,林秋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财保14号申请人:缪惠瑛,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杰、缪欣,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阮永康,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林秋翔,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人缪惠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阮永康、林秋翔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阳头街道鹤祥新城X层XX号及X层杂物间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查封价值以9万元为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缪惠瑛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缪惠瑛以被申请人阮永康、林秋翔欠其借款9万元未还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缪惠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阮永康、林秋翔名下的坐落福安市城区道鹤祥新城X层XXX号及X层杂物间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价值以9万元为限。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缪惠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庆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夏梦妮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