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2执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禹城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滕州英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城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禹城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伟大,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佐林,山东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禹城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滕州英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博本院在执行禹城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滕州英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偿还申请人违约金65000元、定金8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滕州英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滕州农商银行开发区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邵自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