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笑飞与被执行人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笑飞,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49-2号申请执行人:刘笑飞,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15号。被执行人:方明,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胜可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新四院4号楼3单元2楼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笑飞与被执行人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以(2017)陕0103执24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方明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125106019-7-52-302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方明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125106019-7-52-3020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