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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恢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张勇与侯俊杰、张永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侯俊杰,张永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侯俊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永帅,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3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侯俊杰、张永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侯俊杰、张永帅处执行回案款11000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张勇,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3090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