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蒋光杰与刘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光杰,刘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746号原告:蒋光杰,男,1994年2月1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被告:刘麟,男,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光杰诉被告刘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光杰在本院通知其按规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到期既不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倪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