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西生、胡金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西生,胡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张西生,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工,住所地。被执行人胡金珠,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工,住所地。申请人张西生与被执行人胡金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7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即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款9200元。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金珠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申请人张西生同意被执行人胡金珠于2017年端午节、中秋节前分别支付4600元。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