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1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素玲、王秀玲、王小林、宋五珍与王成林、阳泉市郊区桃坡村搬迁安置和项目建设指挥部、阳泉市郊区李家庄乡桃坡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玲,王秀玲,王小林,宋五珍,王成林,阳泉市郊区桃坡村搬迁安置和项目建设指挥部,阳泉市郊区李家庄乡桃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11民初320号原告:王素玲,女,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原告:王秀玲,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原告:王小林,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原告:宋五珍,女,193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被告:王成林,男,45岁,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被告:阳泉市郊区桃坡村搬迁安置和项目建设指挥部。被告:阳泉市郊区李家庄乡桃坡村村民委员会。原告王素玲、王秀玲、王小林、宋五珍与被告王成林、阳泉市郊区桃坡村搬迁安置和项目建设指挥部、阳泉市郊区李家庄乡桃坡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素玲、王秀玲、王小林、宋五珍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素玲、王秀玲、王小林、宋五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素玲、王秀玲、王小林、宋五珍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王素玲、王秀玲、王小林、宋五珍负担。审判员 史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尹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