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邱颂军与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颂军,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4182号原告邱颂军,男,1980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孙龙,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颂军与被告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颂军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颂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凌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丹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