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2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巫兵与朱剑波、贵州诚博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兵,朱剑波,贵州诚博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巫兵,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朱剑波,男,生于1966年6月21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贵州诚博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城西区红都世纪城。组织机构代码59635066-8。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3039号、(2015)合江民初字第30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巫兵申请恢复执行朱剑波、贵州诚博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剑波、贵州诚博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769763.36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偿日止)及垫付的诉讼费用914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所欠前述债务,由朱剑波从2018年3月1日起,以其所有的贵州诚博煤业有限公司天合煤矿每月煤炭产量的百分之二十对其所欠所有债务进行偿还,所欠款项在一年内全部付清,即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现因申请执行人巫兵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0522执恢114号案件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路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