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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鸿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鸿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22579号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南路182号。法定代表人何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彦,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鸿燊,男,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高鸿燊(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志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鸿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依法设立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是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6号院圣菲城21号楼310号房屋的业主。2011年4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双方就物业费用和违约金等事项作了书面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而被告从2011年7月至今,一直没有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后经原告多次书面催缴,被告仍没有缴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077.74元,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郑州市工商局管城分局《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件一份。证明目的:原告曾用名为河南太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5月22日变更为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主体适格,原被告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第4条,第10条第4款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和违约金,物业服务费标准为1.1元/平方米。第二组证据:1、《交房会签单》原件一份;2、《催费通知单》照片5份。证明目的:2011年4月20日,被告入住该小区,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是,被告自2011年7月1日起,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一直没有向原告交纳物业费,构成违约。第三组证据:郑州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个人房屋权属证明》一份证明目的:被告是金水区圣菲城21号楼1单元3层西户的业主,其房产面积40.55平方米。自2011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共计69个月,诉物业费为:40.55×1.1×69个月=3077.74元。被告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一份《圣菲城17-24号楼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主要载明:物业名称为圣菲城,房屋座落位置21号楼1单元3层西2户,建筑面积40.55平方米。物业服务内容: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10元;多层(带电梯)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0元,乙方交纳费用时间:每季度首月5日前交纳本季度物业服务费。违约责任,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2011年4月20日,涉案房屋交付本案被告使用。被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在被告入户门上张贴催费通知单,向被告书面催交物业费及相关费用。2008年5月22日,河南太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4月20日签订的《圣菲城17-24号楼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1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077.74元(40.55平方米×1.1元/月/平方米×69个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鸿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3077.74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南太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高鸿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房 舒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人民陪审员  吴泉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贾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