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与廖群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廖群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3民初813号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负责人:刘光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好,男,生于1961年6月18日,汉族,住四川大英县蓬莱镇。被告:廖群林,男,生于1986年7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诉被告廖群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元市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