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六军与吉小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六军,吉小波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3691号原告:刘六军,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全,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10159。被告:吉小波,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199610665452。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执业证号:41082011110822。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六军诉被告吉小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六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六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六军负担。审 判 员 周长军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人民陪审员 郭林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艳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