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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行审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南漳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南漳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24行审82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机构代码72612255-X,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卞和路96号。法定代表人陈晓焕,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南漳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雨,该公司负责人。单位住所: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MA4880G74B。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城管行决字[2016]第8002号城管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林审 判 员  余祖斌人民陪审员  魏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庄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