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纪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纪立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956号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58722655N),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星城34/35号楼-35-1,2-306。法定代表人:杨乃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公司行政助理。被告:纪立志。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纪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