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纪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纪立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956号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58722655N),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星城34/35号楼-35-1,2-306。法定代表人:杨乃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公司行政助理。被告:纪立志。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纪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