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明亮与朱洪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亮,朱洪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574号原告:李明亮,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洪均,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拉萨,身份证号码×××。原告李明亮与被告朱洪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明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明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德 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