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执行喻红、欧阳军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喻红,欧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张均,副行长。被执行人喻红,女,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欧阳军,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的(2013)自流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并于同年2月9日以(2017)川0302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喻红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的房屋,同时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喻红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礼平审 判 员 杨 斌人民审判员 雷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