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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行初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加龙与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加龙,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6行初103号之一原告朱加龙,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188号。法定代表人余建军,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浩然,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斌,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加龙诉被告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朱加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加龙负担。审 判 长  王呈虹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龚慧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