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侯春芳、逄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春芳,逄淑英,孙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春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逄淑英。原审被告:孙相平。上诉人侯春芳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26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侯春芳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胶州市,故本案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逄淑英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墨市为合同履行地,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