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9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935-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主要负责人:郑泉。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勇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被执行人: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周瑞国。被执行人: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周瑞国。被执行人: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周瑞国。本院在执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房地产。同月25日10时41分,买受人王伟(公民身份号码为)以9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房地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房地产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王伟所有。物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伟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王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负担,其余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