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书玲与李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玲,李海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646号原告:张书玲,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军,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现羁押在安阳市看守所。原告张书玲与被告李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书玲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书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书玲负担。审判员 张素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员魏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