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侯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2590号原告侯某,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被告刘某,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原告侯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侯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继森人民陪审员 连继斌人民陪审员 梁晓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璐璐撤诉申请关于我诉被告张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望准许。申请人: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