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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侯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2590号原告侯某,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被告刘某,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原告侯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侯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继森人民陪审员  连继斌人民陪审员  梁晓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璐璐撤诉申请关于我诉被告张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望准许。申请人: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