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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顺朝物资有限公司、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顺朝物资有限公司,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顺朝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胜利路盐业大厦17楼,组织机构代码79188374-2。法定代表人:XX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科技大厦18楼,组织机构代码55325521-4。法定代表人:罗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顺朝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上述被执行人5105319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上述被执行人价值51053196元的财产;二、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鄢隆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顺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