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赵铁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铁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02刑初374号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铁正,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市,中专文化,无业,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住濮阳市。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铁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淑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铁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赵铁正驾驶豫J×××××号小型轿车,沿濮阳市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赵铁正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5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铁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乙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铁正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赵铁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赵铁正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赵铁正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铁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喜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