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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60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鸿宇与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鸿宇,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6047号之一原告:王鸿宇,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县,现住江阴市。被告: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中路302号、306号。法定代表人:钱勇。原告王鸿宇与被告江阴艺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王鸿宇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鸿宇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鸿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王鸿宇已预交),由王鸿宇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人民陪审员  徐凤玉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邬晨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