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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2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卞景景与刘贺、刘运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景景,刘贺,刘运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248-2号原告:卞景景,女,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被告:刘贺,男,汉族,豫N×××××号货车驾驶员。被告:刘运田,男,195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凤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袁庆军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鲁1702民初2248-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告刘贺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豫N×××××号货车的查封,并缴纳20000元保证金,原告同意对豫N×××××号货车的解除查封。本院认为,被告刘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贺驾驶的豫N×××××号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