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萍与被执行人王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加明,王萍,王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异34号异议人高加明(利害关系人),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萍,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淑芬,女,194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萍与王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加明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高加明称,法院评估、拍卖的位于本市新城区杨家村17号房屋,早在2016年已被莲湖区法院查封,保全在异议人名下,现执行裁定书进行评估、拍卖,执行行为违法,请求撤销(2010)陕0103执2257-1、(2010)陕0103执2257之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王萍与人王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以(2016)陕0103执225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淑芬所有的位于本市莲湖区丰禾路8号14号楼房屋(房产证号1075110019-2_2-1-14-40201-2)、位于本市新城区杨家村17号房屋(房产证号112511000Ⅰ-4-0-2-00101-0)。2016年11月21日本院拟对本市莲湖区丰禾路8号14号楼房屋进行拍卖,遂作出(2016)陕0103执2257之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上述房屋。另查明,高加明诉王淑芬民间借贷一案中,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9月28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2016)陕0104执保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淑芬名下位于本市新城区杨家村17号2幢00101号房屋(房产证号112511000Ⅰ-4-0-2-00101-0)。该案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陕0104民初654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王萍与人王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萍向本院申请执行,虽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已对位于本市新城区杨家村17号房屋予以查封,但本院对其进行轮候查封,于法不悖。异议人请求撤销本院(2016)陕0103执2257之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该异议系两个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的争议,是否拍卖应由两个法院协商,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故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加明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姚立军审判员 孙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