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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赖德儒与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廖建、廖泽君、李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德儒,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廖建,廖泽君,李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438号原告:赖德儒,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辉,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大道与桐花巷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芝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建,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仁寿县文林镇。被告:廖泽君,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仁寿县。被告:李光华,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仁寿县。原告赖德儒与被告四川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廖建、廖泽君、李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赖德儒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德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德儒撤诉。案件受理费17544元,由原告赖德儒负担。审判员  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超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