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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月建、梁晓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建,梁晓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688号申请人:李月建,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梁晓旗,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申请人李月建与被申请人梁晓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月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冀D×××××冀D7S**挂重型半挂列车(价值约15万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为815812017371525000005。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冀D×××××冀D7S**挂重型半挂列车。案件申请费1270元,申请人李月建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