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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委赔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时秀琴申请洪泽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秀琴,洪泽区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苏08委赔15号赔偿请求人时秀琴,女,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洪泽县。委托代理人李登武,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公务员,住址同上。赔偿义务机关洪泽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洪泽县城东九道30号。法定代表人王亚林,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中华,该院工作人员。赔偿请求人时秀琴以赔偿义务机关错误执行为由,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对本案进行了质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赔偿请求人以与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赔偿请求人时秀琴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