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行审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后旗国土资源局与通辽矽砂工业公司甘旗卡砂矿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后旗国土资源局,通辽xx工业公司甘旗卡砂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522行审48号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后旗国土资源局,住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法定代表人,青格勒图。被申请执行人通辽xx工业公司甘旗卡砂矿,科左后旗。法定代表人,李xx。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2016年7月7日经申请执行人作出后国土罚字(2016)028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行政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法[2014]191号文件精神,裁定如下:1.准予执行申请人的罚款申请。2.准予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没收。申请费8168.46元,由被申请执行人交纳。审判长 刘 奎审判员 刘丽萍审判员 佟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秀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