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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保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徐景林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徐景林,詹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保0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号红岭大厦**层。被申请执行人:徐景林,男,汉族,1953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被申请执行人:詹成玉,女,汉族,1954年1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徐景林、詹成玉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薛谦书记员 :廖志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