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孝全与梁七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孝全,梁七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刘孝全,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东大街**号,农民。被执行人梁七虎,男,194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刘孝全与梁七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民终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孝全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以被执行人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诉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拆除在刘孝全责任田内的建筑物并返还其承包地,承担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自愿向被执行人付困难帮助费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自愿将其在申请执行人承包的内的建筑物及承包地交予申请执行人。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判员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曾斌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