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亲娃与郭雷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亲娃,郭雷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304号原告:李亲娃,女,195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段明乾,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特别授权。被告:郭雷华,男,198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龙泉大厦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600153941。负责人:白会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亲娃与被告郭雷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亲娃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亲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亲娃撤回对被告郭雷华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亲娃承担。审 判 长 李延伟审 判 员 夏墨潭人民陪审员 刘 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商佟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