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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谢涛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982号罪犯谢涛,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高安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珠中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41688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9年8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5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2012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谢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3次;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记功;附带民事赔偿41688元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能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及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文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钟伽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