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民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广兴与被上诉人赵金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广兴,赵金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民终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广兴,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塔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和,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塔河县。上诉人崔广兴因与被上诉人赵金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塔河县人民法院(2015)塔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崔广兴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崔广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广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人崔广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显才审 判 员 柳忠良审 判 员 郭志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王利明书 记 员 郭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