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小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小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374号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园田巷*幢***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林,男,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蔡小勤,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8日,住岳池县九龙镇东外街209号假日绿洲小区*栋*楼**号。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小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青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龙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