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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信德、邹雪莉诉被告余森、谢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信德,邹雪莉,余森,谢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1024民初942号原告:郑信德,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邹雪莉,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化礼,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妮,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森,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威远县新店镇。被告:谢凤英,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云,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信德、邹雪莉诉被告余森、谢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也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15年8月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1000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余森欠原告郑信德、邹雪莉借款100000.00元由被告余森负责偿还,于领取调解书时支付原告郑信德、邹雪莉10000.00元,剩余90000.00元从2017年7月份起每月在1000.00元至3000.00元范围内支付,达到每年(12个月)支付金额不低于30000.00元,直到付清时止;二、若被告余森其中一次没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原告郑信德、邹雪莉有对剩余借款申请执行的权利;三、被告谢凤英在本案中不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四、原告郑信德、邹雪莉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被告余森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安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古江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