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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泽麟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肖锋、陈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泽麟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峰,陈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3民初609号 原告:黑龙江省泽麟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农垦北良科研所场区。 法定代表人:柴秀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理人:张鹏,该公司职员。 被告:肖峰,男,汉族,职业不详。 被告:陈富,男,汉族,职业不详。 原告黑龙江省泽麟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峰、陈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黑龙江省泽麟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泽麟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泽麟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泽麟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胡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