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陈玉金、徐秀梅等与陈冰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金,徐秀梅,陈冰,邵光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3231号原告陈玉金,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原告徐秀梅,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陈冰,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邵光成,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金、徐秀梅诉被告陈冰、邵光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玉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邵全喜人民陪审员 李廷军人民陪审员 宋宪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