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何坚平、唐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何坚平,唐华,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5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和城南大街86号,组织机构代码85381481-5。负责人:李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坚平,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唐华,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戴国庆,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县香泉镇山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83083884L。法定代表人:周剑峰,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被告何坚平、唐华、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