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韦仕诚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韦仕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94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人民东路228号。法定代表人:杨红英,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韦仕诚,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韦仕诚信用卡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二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韦仕诚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74×××00的存款8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振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