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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7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世勋、岳开惠申请执行杨龙琼赡养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勋,岳开惠,杨龙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7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杨世勋,男,生于1938年5月15日,住四川省宝兴县。申请执行人岳开惠,女,生于1938年2月19日,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杨龙琼,女,生于1970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川1827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龙琼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龙琼在雅安市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7.00元。该执行款转至宝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锦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