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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时亚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亚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34号申请执行人:时亚波,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王铁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亚波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主动将赔偿款7836.98元汇至申请执行人时亚波帐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