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丹与襄阳市共享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襄阳市共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363号原告:陈丹,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宗善,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襄阳市共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炮铺街开放广场。法定代表人:张亚帅,襄阳市共享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陈丹与被告襄阳市共享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丹以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丹自愿撤回对被告襄阳市共享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丹负担。审判员 石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鲁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