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夏学柏、陈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学柏,陈星,詹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夏学柏,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下岗职工,住所地。被执行人陈星,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所地。被执行人詹中华,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所地。申请人夏雪柏与被执行人陈星、詹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57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星、詹中华未按期履行义务即偿还申请人夏雪柏借款10000元,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申请人夏雪柏与被执行人陈星、詹中华还有两个执行案件,本院决定合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詹中华长期躲藏在外,被执行人陈星还要抚养小孩,经本院做工作,双方达成以下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陈星、詹中华共欠申请人夏雪柏借款10万元,此款由陈星分期偿还其中的3万,剩余的欠款申请人夏雪柏放弃对被执行人陈星的追偿,只向被执行人詹中华一人追偿。被执行人陈星按期偿还了欠款,被执行人詹中华至今尚未履行完毕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詹中华的财产进行了“四查”,经查被执行人詹中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取得申请人夏雪柏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574号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建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