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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XX与宜昌绿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宜都绿源茶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宜昌绿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宜都绿源茶业有限公司,王军伟,朱邦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763号原告XX,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宜昌绿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杨守敬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王军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都绿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杨守敬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王军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军伟,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朱邦盛,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宜昌绿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宜都绿源茶业有限公司、王军伟、朱邦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昌绿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宜都绿源茶业有限公司、王军伟、朱邦盛的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宜昌绿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宜都绿源茶业有限公司、王军伟、朱邦盛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XX向本院提供了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保证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宜昌绿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宜都绿源茶业有限公司、王军伟、朱邦盛的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宜昌绿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宜都绿源茶业有限公司、王军伟、朱邦盛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 源